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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暨本府社會局113年(以下同)3月22日府社團字 第1130074678號函(附件1)辦理。 二、旨案申請資格、獎勵等次、申請方式、彙整流程及審核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符合本辦法第2條規定,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者。 (二)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獎勵等次如下: 1、銅牌獎: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2、銀牌獎:服務時數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金牌獎:服務時數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請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https://vols.mohw.gov.tw)線 上註冊申請(流程如附件2),線上申請操作說明如附件3。 2、如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流程如附件4)。 (四)依本辦法第3條之規定彙整流程,說明如下: 1、貴單位所屬符合資格之志工請於6月30日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貴單位申請。 2、請貴單位受理後於7月31日前將紙本資料送本局審核,或於線上送出審核 (線上申請無須附獎勵事蹟表)。 (五)審核注意事項重點摘陳如下: 1、服務時數之統計:本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 ;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2、相關書表格式: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附件5),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請依109年後之格式開 立(附件6)。 3、志工姓名: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 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 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4、請各單位審查志工檢具文件時,須注意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開立規定(志工服務年資須滿 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並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及是否重複申請事項獎勵(同等次 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1次,每次申請1種獎勵等次為限)。 5、除上開注意事項,餘請參閱附件7。 三、隨文檢附本案相關附件,亦可逕至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 (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查詢下載電子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