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暨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8日衛部救字
第1131360136號函辦理。
二、旨揭獎勵申請、審核時程如下:
(一)志工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服務時數滿1,500小時以上者,請於113年2月29日(含)前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3年3月31日前送本府社會局辦理,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說明如
下:
1、紙本申請:
(1)同一志工之獎勵事蹟表、績效證明書、 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應依序一併裝訂
,並按獎勵名冊順序排放。
(2)造冊並檢附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含英文姓名)及相關資料依限函送本府社
會局彙整。申請獎勵名冊 (excel 檔)請寄送至10059566@mail.tycg.gov.tw信箱,並請
來電確認(承辦人:葉劉小姐,03-3322101分機6310)。
(3)上開紙本及電子檔資料皆須檢附,未完整檢附或未依格式提供者視同資料不全,將通知
依限補正。
2、線上申請:請參考「運用單位衛生福利獎勵申請操作手冊」,提出申請。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
合併採計)。
(二)服務時數之核對與計算:應與志願服務紀錄冊時數或系統登錄時數相符,且須為從事衛生
保健或社會福利(含公所綜合服務類)業務之時數。
(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1、志工服務年資須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方得開立。
2、須加蓋機關印或團體圖記。
3、採線上申請者,倘系統已登錄時數可免附;惟仍應符合前述開立條件,方得計入申請獎
勵時數。
(四)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1、衛生福利獎勵事蹟表請以A4紙直放。
2、須於「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意見」欄簽註意見,並加蓋運用單位負責人章。
3、採線上申請者可免附。
(五)不得重複申請同等次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1次,每次申請1種獎勵等
次為限。
(六)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
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
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四、衛生福利部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於114年將推動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
及服務時數管理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將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爰本次獎勵申
請建請公部門運用單位優先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
五、有關「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志願服務
績效證明書」、「申請獎勵流程」及「運用單位衛生福利獎勵申請操作手冊」,請至「桃園市志
願服務資訊整合平台(https://vsty.tycg.gov.tw/News)/最新消息」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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