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後稱本辦法)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
業規定(後稱本規定)辦理。
二、旨揭獎勵之獎勵對象、申請種類、彙整流程及時限等臚列於次:
(一)獎勵對象:經本府志願服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稱目的機關)備案或備查之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後稱運用單位)所屬,且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並持續
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之志工及志工團隊。
(二)申請種類:
1、志工貢獻獎:
(1)申請等次:分別為金質獎、銀質獎及銅質獎,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之志工即
可申請。
(2)同獎次獎勵之頒授,每人以1次為限。
2、績優服務獎:
(1)申請項目:分別為績優志工獎、績優志工家庭獎及績優志工團隊獎;符合本辦
法第5條規定之志工個人、家庭及團隊即可申請。
(2)各項目獎勵之頒授,每人(家庭、團隊)於5年內以1次為限。
(三)彙整流程及時限:
1、志工貢獻獎:
(1)志工應檢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依限於6月30日(五)前送交服務中之運
用單位。
(2)運用單位應檢具本規定第4點之應備文件(包含申請獎勵名冊、獎勵事蹟表、
績效證明書等),依限於7月31日(一)17時前向各本府提出線上申請。
(3)線上審核狀態請自行至本平台追蹤確認。退件後不另電話通知,爰請務必留意
補件時限。
(4)「獎勵名冊電子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至10059566@mail.tycg.gov.tw,並請
致電向承辦人葉劉小姐確認(分機6310),以供比對與線上申請案件數是否
相符;倘未提供名冊電子檔,則以系統顯示件數為準。
2、績優服務獎:運用單位應依限於7月31日(一)17時前檢送本規定第4點應備文件,
向本府提出紙本申請。
三、檢送「112年度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注意事項」1份,另本辦法、本規定相關申
請表件及歷年獲獎名單請至本平台/最新消息專區下載。
四、教學影片請至本平台/資源補給站/系統操作教學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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