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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增加學生對網路不得販售藥品及醫療器材的認知

轉知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增加學生對網路不得販售藥品及醫療器材的認知

說   明:
 一、依據本局112年度「加強監控食品、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計畫」辦理。
 二、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
   27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三、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非醫療器材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第10條及第11條所定之業務。」,
   同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13條第1
   項規定,非為醫療器材商而為醫療器材商之業務……」。
 四、敬請貴校加強宣導衛生相關法規,並提醒學生勿觸法規,詳細規定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方網站查詢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01441)。
 五、檢附本局「非藥商/醫療器材商不得販售藥品/醫療器材」宣導圖卡1份(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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